(2014)新执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赵文胜、林世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赵文胜,林世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负责人曹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文胜。被执行人:林世丽。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文胜、林世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61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90864.26元、利息、罚息、代理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8909元、保全费32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新泰市秀水花园13号楼东单元402室的房产已由其他案件处置,未能查找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赵文胜暂无下落,林世丽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恩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