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健基与丁军民、王劲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基,丁军民,王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黄健基。被执行人丁军民。被执行人王劲芳,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荣和山水美地*组团*号楼*座***号房,身份证号码:4501031972********。黄健基与丁军民、王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因诉讼保全需要,作出的以(2011)青民一初字第26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劲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汽车。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劲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