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望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望平。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30日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所诉物业管理费,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勇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