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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葛金伟与任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金伟,任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664号原告:葛金伟,农民。被告:任未娟,农民。原告葛金伟与被告任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任未娟自愿承担其丈夫许尧勇的债务,于2014年7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33000元的借条一份,该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未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葛金伟借款本金3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任未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邬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