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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滕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某甲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甲,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45号原告原某甲。被告肖某。原告原某甲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某乙,现年17周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另外,被告于2011年3月10日以回老家办理身份证和户口为由离开,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原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年××月××日生育一女原某乙,现就读于威海市海洋职业学院。2015年1月22日,原告以其诉称的事实与理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荣成市公安局××派出所与荣成市××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于2011年3月10日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各一份。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既未提出任何答辩,亦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长时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无音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置家庭于不顾而离家出走,其行为伤害了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原某乙随己生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且在答辩期内,也未提出任何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请求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原某甲与被告肖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婚生女原某乙随原告生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飞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人民陪审员  鞠训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军朋书 记 员  郝军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