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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高某与杜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高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88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高某。被执行人杜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00元、执行费14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某在银行的存款1034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