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雪营、周晓平、高金柱与李楠、张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吴雪营,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申请执行人周晓平,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申请执行人高金柱,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李楠,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佳木斯莲江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楠,男,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牡丹江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吴雪营、周晓平、高金柱申请执行李楠、张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楠、张楠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合议庭合议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桦川法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楠、张楠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审 判 员 吴国华代理审判员 车 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