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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温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74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邢台煤矿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杨某,男,系原告杨某某的儿子,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克非,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