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利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外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利,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198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看守所。辩护人任卫,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3)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利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利及其辩护人任卫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犯罪2013年10月6日7时许,被告人周利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太和屯其前女友黄某甲的姐夫被害人李某某(男,45岁)家,手持仿真五四式手枪,称自己犯罪在逃,急需用钱,向李某某索要钱款,后李被迫将人民币500元交付给周,赃款被其挥霍。二、敲诈勒索犯罪1、2013年10月7日、8日被告人周利给其前女友黄某甲的姐夫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发短信,称如果不给钱就不放过黄某甲相要挟向李索要钱款,后李被迫让其儿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桥附近交付给被告人人民币500元。现赃款已被其花掉。2、2013年10月某日,被告人周利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佟家店屯其前女友黄某甲的姐夫被害人耿某某(男,51岁)家,拿着随身携带的仿真五四式气枪,以不给钱就打死黄某甲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0000元并留下银行卡号让其转款,耿未按其要求转款,周未得逞。3、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周利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佟家店屯其前女友黄某甲的母亲被害人张某甲(女,68岁)家,拿着随身携带的仿真五四式气枪,以不给钱就用枪打死黄某甲要挟,向被害人张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0元并留下银行卡号让其转款,张未按其要求转款,被告人未得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作案凶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周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对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无异议。被告人周利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经济上的往来,且存在借款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利与其前女友黄某甲相处时曾借给黄某甲的姐夫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3年10月6日7时许,被告人周利坐张某乙的车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太和屯李某某(男,45岁)家,拿出手持仿真五四式手枪(经鉴定系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称自己犯罪在逃有困难,急需用钱,向李某某索要钱款,李让其妻子在外借人民币500元交给周。2013年10月7日、8日被告人周利给李某某多次发短信,称自己有困难,需要用钱,称如果不给钱就不放过黄某甲相要挟向李索要钱款,李让其儿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桥附近交付给被告人人民币500元。2013年10月某日,被告人周利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佟家店屯被害人耿某某(男,51岁)家,拿着随身携带的仿真五四式手枪,向其索要前女友黄某甲的电话号码,并留下银行账号要求给其汇款人民币10000元,耿未按其要求转款,周未得逞。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周利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佟家店屯其前女友黄某甲的母亲被害人张某甲(女,68岁)家,拿着随身携带的仿真五四式手枪,向其索要黄某甲的电话号码,并留下银行账号要求给其汇款人民币10000元,张未按其要求转款,被告人未得逞。2013年11月3日被害人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利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利抓获。2、被告人周利的供述:我和黄某甲处对象时她借我两万五千块钱,黄某甲的姐夫李某某以前也向我借过2000元钱。我去管李某某要钱,李某某给过我两次五百元,共1000块钱,我去李某某家的时候拿了一把钢珠枪,2013年10月我去黄某甲她妈家和耿某某家去找黄某甲,让他们给黄某甲打电话,让黄某甲还我钱,我留了银行卡号。(卷宗2P2-15)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当年周利和我小姨子(黄某甲)处对象,我们相处的挺好的,我向周利借了2000元钱,没等我还他俩就分手了。周利说这些年混得不好,让我给他些钱,我就是胆小害怕。我当时给周利500元钱,又让我儿子给周利500元钱,一共1000元钱,这1000元钱也算是还给周利的良心账。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周利第一次来要黄某甲的电话号,说找我姑娘要一万元钱。第二次来的时候拿枪了,在我面前摆弄,留个银行卡号给我大姑爷耿某某了,2013年11月3号2点多,周利进我家屋了,说你大姑娘在家吗,我说不知道,然后他就出门上我大姑娘家那个楼了。大约过了10分钟,周利回来了,说你姑爷把我撵下来了,然后他从背着的小兜里拿出枪来了,我说你拿枪干啥,我大姑爷就进屋了,他俩就吵吵,周利在屋呆了一会,自己就出去了。5、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2013年11月3日中午周利来到我家要黄某甲的电话号码,我说没有让他赶紧走,他下楼去我岳母那,我接完电话就要进屋,我岳母往外推我,我出来报的警,周利在屋里待了一会就走了。(卷宗2P23-31)6、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周利去我妈妈家,想让我给他拿一万元钱,把卡号留给我大姐黄桂珍了。我家人对我说周利来要李某某欠的2000元钱了,我听周利对我说过曾借给李某某2000元钱,我不知道还没还。7、证人黄某乙的证言:2013年10月11日早上周利来到我家,我爱人李某某让我出去借点钱,说他把枪都拿出来了,我从食杂店借了500块钱,周利拿完钱就走了。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周利让我拉他去东风佟家店要钱,到地方后他就进屋了,我在车里坐着没进屋。过了10多分钟,小周出来让我开车回家,到东风90中学道口被公安机关警察截住。警察经过盘查发现小周包里有一把手枪,然后就把我俩带到派出所了。9、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扣押气压钢珠NO871072手枪一把。10、被告人周利与李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12、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送检的手枪系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13、周利提供交通银行汇款账号:×××。14、照片八张,证明被告人周利与黄某甲2002年就在一起并且家里亲属都互相认识。15、被告人周利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利持枪以对其前女友黄某甲实施伤害相威胁留下银行账号勒索黄某甲的姐夫耿某某、母亲张某甲的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与李某某确有债权、债务关系,且李某某两次给付被告人的钱款数额未超过应偿还欠款数额。故认定被告人周利对李某某给付的钱款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并不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对李某某的两起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利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丰彦审 判 员 李小京人民陪审员 岳 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弘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