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捷民与吴道根、三明市诚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捷民,吴道根,三明市诚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林捷民,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黄海,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锋,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道根,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三明市诚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捷民与被告吴道根、三明市诚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捷民于2014年4月25日以其愿意与二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捷民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因原告林捷民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林捷民负担。审 判 长 高德扬审 判 员 陈 昌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