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捷民与吴道根、三明市诚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捷民,吴道根,三明市诚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林捷民,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黄海,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锋,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道根,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三明市诚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捷民与被告吴道根、三明市诚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捷民于2014年4月25日以其愿意与二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捷民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因原告林捷民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林捷民负担。审 判 长  高德扬审 判 员  陈 昌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