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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临泽县沙河镇五三村村民委员会与李继荣财物返还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泽县沙河镇五三村村民委员会,李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五三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李继荣,男,汉族,1954年3月10日出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71860元,执行费978元,合计72838元。被执行人李继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继荣及妻子李金萍在银行的存款及对外债权72838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尚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