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扎口肯诉被告马金山、敖特根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口肯,马金山,敖特根其木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扎口肯,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被告马金山,男,56岁被告敖特根其木格,女,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口肯与被告马金山、敖特根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扎口肯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口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扎口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保全费494由被告马金山、敖特根其木格负担。审判员 陶德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乌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