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秀芳、何诗佳与何卫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张秀芳。原告何诗佳。法定代理人张秀芳(系原告何诗佳母亲),户籍地和现住地同原告何诗佳。被告何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芳、何诗佳与被告何卫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芳、何诗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何诗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秀芳、何诗佳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