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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香妹与邓进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香妹,邓进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郑香妹,女,汉族,住漳平。委托代理人陈日华,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邓进延,男,汉族,住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香妹与被告邓进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香妹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香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3元,由原告郑香妹负担。审 判 长  张清辉人民陪审员  黄玉林人民陪审员  郑巧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陈晓烨(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