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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449号原告韩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韩飞,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吴运奎(特别授权),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龙滩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58146850-8。法定代表人慕善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邬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