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昌运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昌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242号罪犯陈昌运,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昌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4月14日在安徽省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王晶晶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海灵、卢海军出庭,罪犯陈昌运、证人耿少生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陈昌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昌运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其未能履行罚金刑,服刑中大帐消费过高,故建议应在减刑幅度内适当减扣。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昌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为,罪犯陈昌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在服刑中消费过高,说明其有一定执行财产刑能力,但其对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未能执行,应予以从严掌握,故检察机关提出对其酌情扣减减刑幅度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