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圣兰、冯黎诉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兰,冯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红华港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圣兰(系死亡职工冯长蓉之妻)。原告冯黎(系死亡职工冯长蓉之子)。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子江,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负责人张军平,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付菊,女,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干部。(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宜昌红华港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红华港埠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金猇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丰华,宜昌红华港埠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本圣,男,宜昌红华港埠公司会计。(特别授权代理)我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王圣兰、冯黎不服被告市人社局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宜人社工认(2015)第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后,于同年3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因宜昌红华港埠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圣兰及原告王圣兰、冯黎委托代理人杨子江,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付菊,第三人宜昌红华港埠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本圣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撤销了其作出的宜人社工认(2015)第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二原告于同年4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圣兰、冯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圣兰、冯黎负担。审 判 长 章富翠审 判 员 冯丽娥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