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特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牟然律、陈秀忠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然律,陈秀忠,刘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特字第57号申请人:牟然律。被申请人:陈秀忠。被申请人:刘银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牟然律师与被申请人陈秀忠、刘银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牟然律撤回申请。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