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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熊君与程胜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君,程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熊君。被执行人程胜武。申请执行人熊君与被执行人程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程胜武所有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土产公司出门右边门面二列(房产证号为:蕲漕房200601307**号)予以了查封。因申请执行人熊君与被执行人程胜武已就本案执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现申请人熊君申请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程胜武所有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胜武所有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土产公司出门右边门面二列(房产证号为:蕲漕房20060130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