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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江韩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399号罪犯江韩,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3)澄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1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8年1月4日、2009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2013年9月25日作出(2007)、(2009)、(2012)、(2013)宁刑执字第8225号、第10876号、第1319号、第67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江韩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江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江韩在服刑期间曾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收执单位系江阴市人民法院的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