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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珍,方文革,邓学武,刘崇术,张克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华晏,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珍,男,汉族。被告方文革,男,汉族。被告邓学武,男,汉族。被告刘崇术,男,汉族。被告张克俊,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北屯信用社)与被告张世珍、方文革、邓学武、刘崇术、张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北屯信用社应预交案件受理费862.64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5年4月29日前交清。原告北屯信用社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