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樊书峰诉被告长葛市昌兴纤维板厂、梅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书峰,长葛市昌兴纤维板厂,梅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樊书峰,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被告长葛市昌兴纤维板厂。住所地:长葛市区潩水路南段。被告梅淑华,女,1963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书峰诉被告长葛市昌兴纤维板厂、梅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书峰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昌兴纤维板厂、梅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樊书峰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领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