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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玉炳当与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炳当,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梁美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玉炳当。委托代理人韦文西,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东葛路86号星和园办公楼8楼3号。法定代表人梁锡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结余,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梁美鲜。委托代理人林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炳当与被告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梁美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炳当于2015年4月30日以其与被告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炳当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炳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玉炳当负担。审判员  彭情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羽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