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14号原告:许某某,男,生于1939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臧永春,男,生于1962年12月8日,汉族,章丘市明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焦某某,女,生于1953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明清,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臧永春、被告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丧偶后于200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本想找个老来伴,但婚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一不做饭,二不洗衣服,三对我视为路人,我有病被告也从不过问,并且把我搬迁补偿款3万元借给其女至今不还。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感情较深,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均不是事实,我对原告吃、穿、生病都照顾的很好。原告称将3万元借给我女儿也不是事实,而是我将其用于我看病及家庭支出。原、被告之间只是因为小事产生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结婚前育有两子一女,被告与原告结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婚姻初期双方感情不错,2009年因拆迁补偿款3万元产生矛盾。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庭审笔录所证实,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5年登记结婚以来已近十年,结婚初期感情不错,能够做到互相照顾、互相扶持。原、被告系老年再婚,其结合得到子女接受和法律保护,双方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婚姻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尤其是在再婚家庭中,原、被告更应该尊重对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近年来,原、被告因拆迁补偿款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照顾不够,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对于原告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军华助理审判员 朱玉静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记录闵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