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定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394号罪犯杨定文,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定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以(2011)昆刑抗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23154号减刑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定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定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定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定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