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石洪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洪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332号罪犯石洪年,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7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1日作出(1999)沪铁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洪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30日作出(2001)苏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洪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1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07年7月4日、2008年12月30日、2011年9月22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05)、(2007)、(2008)、(2011)、(2013)宁刑执字第8242号、第3484号、第9880号、第6131号、第50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洪年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石洪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石洪年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洪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洪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