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67、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02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与马少娜等69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马少娜、罗燕娣、陆荣强、陆丽敏、苏惠婵、李钦英、游玉梅、何红、邹振玲、关彩梅、庞启平、何寿清、卢江委、岑谏英、崔玉兰、包丹丹、孔灶连、曾容兰、李金连、袁悦余、刘笑贤、林海清、甘小平、何秀梅、卢军妹、林海章、莫琼超、崔锦邦、岑佩明、余乐芬、张梅珍、肖清、许雪群、刘业清、欧妹记、胡爱珍、吴美兰、廖春华、廖新芳、崔佰媚、梁小玲、崔琼梅、王第兰、林文娣、莫文惠、凌丽芬、尹运回、韦美荣、何明英、郑焕、曾展丽、林有兰、莫茂娟、李丽清、黎金丽、罗汉芬、黄春艳、莫如利、范世莲、颜永柱、何勤务、黎惠英、黎红光、李海林、韩秀芬、郭小坤、吴海珍、张建娣、王连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67、1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外村新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61765408-X。法定代表人徐展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麦清,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少娜、罗燕娣、陆荣强、陆丽敏、苏惠婵、李钦英、游玉梅、何红、邹振玲、关彩梅、庞启平、何寿清、卢江委、岑谏英、崔玉兰、包丹丹、孔灶连、曾容兰、李金连、袁悦余、刘笑贤、林海清、甘小平、何秀梅、卢军妹、林海章、莫琼超、崔锦邦、岑佩明、余乐芬、张梅珍、肖清、许雪群、刘业清、欧妹记、胡爱珍、吴美兰、廖春华、廖新芳、崔佰媚、梁小玲、崔琼梅、王第兰、林文娣、莫文惠、凌丽芬、尹运回、韦美荣、何明英、郑焕、曾展丽、林有兰、莫茂娟、李丽清、黎金丽、罗汉芬、黄春艳、莫如利、范世莲、颜永柱、何勤务、黎惠英、黎红光、李海林、韩秀芬、郭小坤、吴海珍、张建娣、王连秀(当事人身份信息详见原审判决附表一)。上述69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彦斌,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少娜等69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55、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少娜等69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85815.13元(详见附表三);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业清、韦美荣等10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付部分103393.47元(详见附表三);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原告马少娜等69人支付年休假工资108534.25元(详见附表三);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笑贤支付病假工资1048元;五、驳回原告马少娜等69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55号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准予免交;(2014)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76号案受理费10元(被告已垫付),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嘉大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因外界环境因素影响,客户缺失,订单严重下滑,业务量锐减,经营亏损,嘉大公司无奈结业解散并于2014年6月30日发布停业公告,后于2014年7月15日结清员工全部工资。—、原审判令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815.13元,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系嘉大公司结业而起,劳动合同系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而终止,不存在劳动者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2、原审庭审时未对嘉大公司解散相关事实进行任何法庭调杏,却以属于公司内部程序的股东会解散决议和解散之后的后续清算程序,否定嘉大公司不但正式宣布且事实上已经结业解散的客观事实。嘉大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无股东会,其解散系依据股东香港又德行有限公司的指示(通知),并于2014年6月30日宣布解散后陆续办理了场地租赁及社保、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结业报停手续。3、嘉大公司系结业解散,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依法只应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原审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4、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32条规定,部分劳动者与嘉大公司劳动关系建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在该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即使论及经济补偿也应按该法实施前后分段计算。二、原审判令嘉大公司加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3393.47元,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令上诉人支付年休假工资108534,25元,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嘉大公司因市场及经营因素结业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由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诉请求:一、撤销(2014)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55、276号民事判决,并判决嘉大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815.1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付部分103393.47元、年休假工资108534.25元;二、判令马少娜等69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在二审法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大公司撤回对原审判决第二、三项关于二倍工资未付部分以及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马少娜等69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嘉大公司及马少娜等69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嘉大公司撤回对原审判决第二、三项关于二倍工资未付部分以及年休假工资的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故对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迳行维持。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嘉大公司是否应当向马少娜等69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385815.13元。本案中嘉大公司是由于公司提前解散而解除与马少娜等69人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嘉大公司应当向马少娜等69名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散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嘉大公司应向马少娜等69人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嘉大公司发布停业公告为止。原审判决认定嘉大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支付赔偿金,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双方对原审认定的马少娜等69人的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等均无异议,本院据此核算嘉大公司应向马少娜等69人支付经济补偿1031514.22元(具体金额详见附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55、27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55、2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少娜等69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31514.22元(马少娜等69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2014)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55号案受理费原审已准予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合计30元,均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霖佛山市顺德区嘉大制衣工艺有限公司员工经济补偿表序号姓名工作年限(单位:年)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单位:年)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平均工资(单位:元/月)经济补偿金(单位:元)1马少娜156.52503.3016271.452罗燕娣15.56.51944.2712637.753陆荣强96.52082.8513538.524陆丽敏11.56.52417.2515712.125苏慧婵12.56.51515.019847.566李钦英116.52263.3614711.847游玉梅6.56.52235.2014528.808何红116.52327.3815127.979邹振玲441941.077764.2810关彩梅116.51959.7412738.3111庞启平186.52330.3515147.2712何寿清16.56.52465.2616024.1913卢江委21.56.52372.8115423.2614岑谏英21.56.52301.6614960.7915崔玉兰146.52853.8018549.7016包丹丹106.51921.9112492.4117孔灶连166.52401.4915609.6818曾容兰5.55.52076.2511419.3719李金连661679.3510076.1020袁悦余18.56.53637.1223641.2821刘笑贤14.56.52169.3314100.6422林海清206.51634.0710621.4523甘小平21.56.53127.5520329.0724何秀梅12.56.52359.6215337.5325卢军妹21.56.52268.6714746.3526林海章196.52181.6714180.8527莫琼超206.53117.6320264.5928崔锦邦21.56.52354.2615302.6929岑佩明21.56.52300.3214952.0830余乐芬21.56.53065.3819924.9731张梅珍21.56.53094.8520116.5232肖清76.52855.5218560.8833许雪群21.56.52254.7814656.0734刘业清156.52115.0713747.9535欧妹记552398.2011991.0036胡爱珍8.56.52103.7013674.0537吴美兰7.56.52057.9313376.5438廖春华146.52941.2219117.9339廖新芳156.52123.6013803.4040崔佰媚206.52374.5915434.8341梁小玲14.56.53692.9724004.3042崔琼梅196.52867.4518638.4243王第兰116.52798.0018187.0044林文娣86.52092.1113598.7145莫文惠146.52138.3213899.0846凌丽芬7.56.52134.3613873.3447尹运回8.56.52135.2713879.2548韦美荣146.52646.6617203.2949何明英7.56.52363.9515365.6750郑焕8.56.52006.2513040.6251曾展丽86.52253.8914650.2852林有兰96.52064.8613421.5953莫茂娟146.52205.2714334.2554李丽清86.52121.4613789.4955黎金丽441897.147588.5656罗汉芬106.52086.2613560.6957黄春艳86.51799.7411698.3158莫如利14.56.52586.6216813.0359范世莲206.52241.9314572.5460颜永柱9.56.52273.5414778.0161何勤务21.56.52707.5117598.8162黎惠英76.52256.7414668.8163黎红光146.52343.1815230.6764李海林21.56.52960.9719246.3065韩秀芬86.52311.9515027.6766郭小坤14.56.51820.8711835.6567吴海珍186.51809.1211759.2868张建娣156.52310.8415020.4669王连秀86.52118.1713768.10合计1031514.22第7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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