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张见军、张见中等与邓传岳、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见军,张见中,张士成,邓传岳,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张见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张见中,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士成,农民。被执行人邓传岳,现羁押在看守所。被执行人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青乡山香村村委会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陶立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