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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丘媛明、罗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丘媛明,罗凯,罗子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5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金穗街26号。负责人施柏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权,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风险管理部员工,住广西陆川县。被告丘媛明,女,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罗凯,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丘媛明之夫。被告罗子岳,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在陆川县乌石镇人中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诉被告丘媛明、罗凯、罗子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已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春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