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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彩均诉丁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彩均,丁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2号原告黄彩均,女,生于1974年7月24日,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杨学莲,女,生于1962年4月14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特别授权。被告丁永红(又名丁永宏),男,生于1961年3月9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黄彩均诉被告丁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彩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学莲、被告丁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彩均诉称,2006年11月1日,被告丁永红为购买车辆通过魏某某介绍并担保向我借款7万元,被告丁永红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利息2分钱,被告丁永红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被告丁永红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被告丁永红辩称,借原告黄彩均现金7万元是事实,但借款是从魏某某手中拿到,并非从原告黄彩均手中直接借款,借款当时未出具借条,后于2006年11月1日我给原告黄彩均补打了借条,并由魏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没有约定利息。后来我每月给魏某某打款3000元、5000元数额不等,现早已还清。另外自我出具借条一年后原告再没有与我联系过,也没向我要过钱,本案已超过��讼时效。原告黄彩均为支持其主张出示借条1张,证明被告丁永红借款7万元的事实。原告黄彩均申请证人魏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丁永红借款时直接从原告手中拿到借款,被告丁永红既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也没有通过其向原告偿还借款,且原告黄彩均一直向被告丁永红主张权利,也向自己主张权利。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书证无异议,对证人证明直接从原告手中拿到借款的证言内容提出异议,并坚持已通过证人魏某某陆续给原告打款,且借款已全部付清。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黄彩均出示的借条系书证原件,来源合法,内容确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人魏某某系本案借款担保人,其证言与原告的陈述基本一致,互为印证,其证言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丁永红与证人魏某某原系同���关系,2006年11月1日,被告丁永红在魏某某的担保下向原告黄彩均借款7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丁永红给原告黄彩均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诉讼要求偿还借款7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借款已通过魏某某还清,魏某某当庭予以否认,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以原告诉讼主张已过诉讼时效,证人魏某某证实原告向其多次主张权利,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彩均借款7万元;二、驳回原告黄彩均的��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丁永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士弟审 判 员  马汉武代理审判员  马 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风坤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