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辛京亚诉肖新元、被告李海付、第三人张豫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京亚,肖新元,李海付,张豫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辛京亚,女,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秀英。委托代理人李九红。被告肖新元,男,1978月年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庆明。被告李海付,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第三人张豫安,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凤芹(系第三人张豫安之妻),女。原告辛京亚诉被告肖新元、被告李海付、第三人张豫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辛京亚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京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京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辛京亚负担。审 判 长 郭永革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杨俊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