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风连、张风珍与杨桂菊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连,张风珍,杨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张风连,女,汉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张风珍,女,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杨桂菊,女,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桂菊名下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