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闯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254号罪犯李闯,男,汉族,1997年12月1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宿中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李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4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强奸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李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未成年罪犯,应依法对其减刑幅���予以适当放宽。但其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