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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庆峰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建设,李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邱建设,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孙召镇武庄村委大邱庄,身份号码412828196610023679。被执行人李庆峰,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孙召镇马庄村委马胡庄。身份号码4128281964050137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庆峰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9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庆峰的财产共有人王玉兰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召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庆峰的财产共有人王玉兰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召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