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菊芳与被告周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菊芳,周红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196号原告宋菊芳。委托代理人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兵。委托代理人崔丽娟,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菊芳与被告周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菊芳以本案需劳动仲裁前置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菊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薛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