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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8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怀忠、杨换莲、闫襁田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怀忠,杨换莲,闫襁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17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怀忠,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单家滩村。被告杨换莲,女,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怀忠之妻。被告闫襁田,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东兴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怀忠、杨换莲、闫襁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住所地无法向三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该三被告均不在以上住址。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三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怀忠、杨换莲、闫襁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保利审 判 员  麻建栋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