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郊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四平市。被告吕某某,女。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樱霓于2012年9月4日出生��婚后被告嫌贫爱富,经常抱怨原告收入低,对孩子不负责任,甚至打骂原告的父母,多年来原告一直忍让,但被告拒不改正,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吕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身份。2、视听资料,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樱霓于2012年9月4日出生。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多年感情,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发生矛盾时多做自我批评,尽最大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完整,且婚生子年龄尚小,草率离婚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只要夫妻双方互敬互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传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传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丽宏审 判 员 徐中杰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