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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彭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刘国华,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彭立新,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刘国华与被告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华证据收集不齐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立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华撤回对被告彭立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874元,因情况特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国华承担。审 判 长  王宇飞代理审判员  方牡东人民陪审员  蒋志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