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彭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刘国华,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彭立新,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刘国华与被告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华证据收集不齐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立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华撤回对被告彭立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874元,因情况特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国华承担。审 判 长 王宇飞代理审判员 方牡东人民陪审员 蒋志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