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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程某,住成安县。被告常某,住成安县。原告程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告起诉时被告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