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程某,住成安县。被告常某,住成安县。原告程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告起诉时被告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