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武立萍与王东、马彩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立萍,王东,马彩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094号原告:武立萍,女。委托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男。委托代理人:翟业民,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彩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立萍与被告王东、被告马彩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立萍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立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原告武立萍承担。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杨 浩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