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罪犯章兴军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兴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577号罪犯章兴军,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宽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宽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兴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将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章兴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章兴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5)97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兴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兴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刘福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