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晓梅与被申请人冯林云申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晓梅,冯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08号申请人冯晓梅,曾用名冯小梅,女,生于1976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冯林云,女,生于1967年10月12日。申请人冯晓梅与被申请人冯林云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冯晓梅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65万元未归还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晓梅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冯林云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冯晓梅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湘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