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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诉李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李金花,欧镇文,罗越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25号邮政大厦8楼。负责人:林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庆雄,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丽萍,该行职员。被告:李金花,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欧镇文,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罗越军,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诉被告李金花、欧镇文、罗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负担。审判长  胡东霞审判员  戚耿耿审判员  朱楚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祖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