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38号吴世铿与佛山市能达通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铿,佛山市能达通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吴世铿,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能达通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敏英,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世铿诉被告佛山市能达通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梁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吴世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世铿诉被告佛山市能达通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敏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