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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陆恋与珠海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陆恋,女,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1146。委托代理人梁力业,珠海市××沙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珠海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添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红,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妙婷,广东××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恋诉被告珠海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恋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陆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恋撤回对被告珠海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陆恋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潇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冰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