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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201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居民,系李某甲之父。被执行人:曹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某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姚帮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