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执减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对季波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524号罪犯季波,男,汉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让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5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季波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季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