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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辛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宫恩智与蓬莱市大辛店镇大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恩智,蓬莱市大辛店镇大宫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87号原告宫恩智,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大辛店镇大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宫松,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恩智与被告蓬莱市大辛店镇大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恩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士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