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宋清贤、XX、王苗苗、王冬冬与周乐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清贤,XX,王苗苗,王冬冬,周乐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宋清贤,女。申请执行人XX,男。申请执行人王苗苗,女。申请执行人王冬冬,女。被执行人周乐邦,男。宋清贤、XX、王苗苗、王冬冬与周乐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商州区法院作出(2002)商区法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周乐邦赔偿44168.7元(已付4000元),负担受理费315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周乐邦未能履行,宋清贤等人申请法院执行。本院受理后,委托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乐邦向法院交纳案款40000元,申请人宋清贤等人已经领取,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商区法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峰审判员 贾丹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