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9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洪亮、沈萍利与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洪亮,沈萍利,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9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亮。申请执行人沈萍利。被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海盐县海塘玩具厂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购房款、违约金等共计411163.78元及执行费60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88号美林·金色港湾小区13幢1303室(产权证号:1022**)的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88号美林·金色港湾小区13幢1303室(产权证号:1022**)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